论《广告法》第38条中的“消费者”——以法解释学理论为分析工具

被引:4
作者
程子薇
机构
[1] 南京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广告法》; 消费者; 司法裁判; 法解释学;
D O I
10.13796/j.cnki.1001-5019.2014.05.019
中图分类号
D923.8 [民事其他法权];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广告法》38条中的"消费者"概念能否容纳"工商业客户"等非生活消费主体,司法实务中评价不一。借助法解释学理论可以发现,日常生活中的"消费者"概念文义范围大致等同于"顾客"或"交易相对方"。外部体系解释的方法在《广告法》自身体系化程度不足的情形下难有用武之地,仅仅基于立法材料而对立法原意的推测难以负担一个确定的结论。现行法规定不明并不意味着法院裁量的随意化,强化解释适用中的说理为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支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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