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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保部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作用——起诉主体的正当性、可行性和合理性分析
被引:16
作者
:
杨朝霞
论文数:
0
引用数:
0
h-index:
0
机构:
北京林业大学
杨朝霞
机构
:
[1]
北京林业大学
来源
:
太平洋学报
|
2011年
/ 19卷
/ 04期
关键词
:
环保部门;
环境公益诉讼类型;
环境权;
原告;
D O I
:
10.14015/j.cnki.1004-8049.2011.04.010
中图分类号
:
D925.1 [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
摘要
:
环境公益诉讼可分为公众性环境公益诉讼和公共性环境公益诉讼两大基本类型,环保部门可作为原告提起旨在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的公共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从可行性看,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着国际上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具有现行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体验。环保部门务必对其提起公益诉讼的活动进行合理限制和科学设计,譬如务必以已经履行了环境监管的法定职责为前提条件,一般应作为第二顺位原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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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民事诉讼法分解资料.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1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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