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的立法完善

被引:8
作者
张安毅 [1 ,2 ]
机构
[1]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2]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关键词
农民;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 救济; 立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属于《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在成员权被侵害时,成员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或第三人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侵害农民集体权益,而集体经济组织怠于起诉时,应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派生诉讼,以直接维护集体权益、间接维护成员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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