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研究

被引:42
作者
刘加良
机构
[1] 山东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诉前程序; 民事公益诉权; 善治; 政策法律化; 调查核实权;
D O I
10.15984/j.cnki.1005-9512.2017.05.012
中图分类号
D925.1 [民事诉讼法]; D926.3 [检察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自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试点之初,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即被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是指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特定领域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对民事公益诉讼享有优先权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起诉的制度安排。敦促政府权力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补强社会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是诉前程序的特有功能。先行适用的法定性、履行方式的特定性、后续衔接的强制性是诉前程序的基本特征。设置诉前程序并要求先行适用,有利于促进检察院办案资源的正当利用与有效节省,也是对适格主体之民事公益诉权的尊重。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享有与适格主体相竞合的诉讼实施权,在实现顺序上其具有后位性且自始至终不能排斥和否定适格主体的诉讼实施权。全面、客观、冷静地评估试点状况,才可能在诉前程序入法时真正做到肯定经验与纠正偏差的兼顾。在修改后的我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增加规定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善意地解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0条,是实现诉前程序更快更好入法的适当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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