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集体”与“集体经济组织”:谁为集体所有权人?——风险界定视角下两者关系的再辨析

被引:60
作者
于飞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关键词
农民集体; 集体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权人; 风险界定;
D O I
10.16823/j.cnki.10-1281/d.2016.01.004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3 ;
摘要
我国既有规范性文件在"集体所有权人为谁"的问题上表述不一,理论上也争议巨大。而无论是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还是为"集体经济组织"的观点,都无法回避集体资产经营者破产后集体土地所有权流转的风险。笔者认为,集体所有权人为"农民集体","农民集体"投资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关键在于,"农民集体"并非、也不需要以土地所有权进行投资,而只需以各种用益物权进行投资。经营失败的"集体经济组织"需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包括前述用益物权偿债,土地所有权不被波及。用益物权期限届满后,土地所有权基于弹力性恢复其完满状态,"农民集体"又可以设立各类用益物权,并再次向新的"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以上设计,可望兼顾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稳定、集体经济组织的真正市场主体化、农民生存保障不被根本破坏等多个价值目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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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2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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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论[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谢在全著, 1999
[12]  
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率达97% .2 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3/1226/c1001-23950517.html .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