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体系整合与概念梳理——以公开原则为中心

被引:23
作者
尹飞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代理; 公开原则;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直接代理;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1.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公开原则是大陆法系代理制度的基础,其体现为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公开原则的意义在于克服意思表示理论上的障碍,使相对人知悉其交易的对方当事人,从而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我国法律中规定了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但《合同法》第402条对隐名代理的规定,其适用范围过分狭窄,未来其应当置于民法典总则当中。《合同法》第403条规定的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虽然也符合公开原则,但其以违约行为为前提,未来应当继续规定在合同法分则中,不能适用代理的一般规则。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代理性质上均为直接代理,关于代理的规范性质上为归属规范而非效力规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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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62 / 75+177 +177-178
页数: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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