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侮辱罪的认定——兼论侮辱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分

被引:5
作者
张蕾蕾
机构
[1]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一分院案件管理办公室
关键词
网络犯罪; 侮辱罪; 传播淫秽物品罪; 自诉; 公诉;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3 [分则];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随着网络社会的崛起,以网络传播淫秽物品为手段侵害他人名誉的案件成为新型犯罪形式之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传播淫秽物品罪、侮辱罪两种定罪方式。这类案件不但破坏了网络管理秩序,更直接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因而具有想象竞合犯的显著特征,应认定为侮辱罪。为进一步维护司法公正,应对当前网络犯罪的异化现象,建议有关部门扩大对于侮辱罪名之"但书"条款的理解,同时改革目前的自诉与公诉的转化机制,让公权力适时介入对此类行为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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