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治理的监管模式选择——向“遵守或者解释”规则转变

被引:11
作者
楼秋然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关键词
公司治理; 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 遵守或者解释规则;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2002年,美国通过强制性色彩浓厚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试图收紧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监管。然而,强制性监管模式并不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其最重要的缺陷在于忽视了"好的公司治理因公司而易"的事实。任意性监管模式由于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周全保护、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的柠檬市场等缺陷,不能作为应对危机的监管模式。"遵守或者解释"规则因为兼具强制性与任意性监管模式的优点,体现出既能维持公司治理的必要弹性,又能有效保护投资者、降低代理成本的制度优势。未来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监管应当完成向遵守或者解释规则的转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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