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法、第三法域与现代社会法——从基尔克、辛茨海默、拉德布鲁赫到《社会法典》

被引:22
作者
沈建峰
机构
[1] 中央财经大学
关键词
社会法; 基尔克; 辛茨海默; 拉德布鲁赫; 第三法域;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0-052 [法律社会学];
学科分类号
030101 ;
摘要
德国社会法理论是我国社会法理论的重要来源。19世纪后半叶,基尔克等人将社会法概念引入德国法中。基尔克以人的个体性和社会性为出发点,将法律分为个体法(Individualrecht)和社会法(Sozialrecht)。其社会法所要解决的是团体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结构问题,其部分属于公法,部分属于私法。基尔克之后对社会法概念和理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是辛茨海默和拉德布鲁赫。二者都以对人在法律中的形象反思为出发点来论证社会法产生的必要性,都认为社会法属于第三法域。但在具体思路上则有根本差异,辛茨海默的社会法是集体化取向的,社会法的调整主要通过去人格化来完成。而拉德布鲁赫的社会法依然是个体化取向的,其基本点在于再现人的个性。作为第三法域的社会法在此后的发展中陷入困境。"二战"后,社会法的范畴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作为社会政策法的社会法与作为社会安全法的社会法。从社会法概念发展的过程来看,首先应承认它是一个诠释性的概念,其对新问题的诠释和调整围绕着两个主线:反思个人主义,回应社会问题。反思个人主义的不同方向以及劳动法和社会安全法自身发展的程度影响了社会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不同内涵。对中国社会法概念发展而言,为避免困境,在现阶段应告别第三法域观念。社会法范畴是要反思个人主义而不是放弃个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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