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责任研究——《侵权责任法》36条的适用、局限与改进

被引:4
作者
张凌寒
机构
[1]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运营商; 侵权行为; 法律适用;
D O I
10.13658/j.cnki.sar.2013.06.025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行为与其他网络侵权行为相比,具有损害结果不确定、侵权事实难以界定与划分等特点。这些特点是由网络运营商与网络用户之间强弱对比鲜明的特殊关系、虚拟财产侵权行为实施方式之隐蔽性等因素造成的。《侵权责任法》第36条是网络侵权行为之总纲性规定,具体适用于网络运营商侵害虚拟财产行为之侵权责任的界定、归责及其损失赔偿等方面,但目前其中诸多条款及相关问题还存有诸多制度性缺陷。基于此,本文拟从细化内容、增设程序规定与形式多层次化等三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第36条提出改进意见,以期使虚拟财产权利人得到应有的法律保障与司法救济。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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