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合同与债法总则的设立

被引:30
作者
王利明 [1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2]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准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债法总则;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8.01.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关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法定之债的规则,《民法总则》的规定较为简略,需要在民法典分则中予以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在中国民法典分则不设置债法总则编的前提下,可以考虑在合同编中规定准合同一章,对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各种债的关系作出集中规定,以实现民法典规则体系的科学性。在引入准合同概念之时,还需要进一步明确其内涵,确定其在合同编中的体系安排,并对准合同一章所包含的债的类型、合同法规则参照适用于准合同之债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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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17 / 127+194 +194-195
页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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