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分则合同编立法研究

被引:103
作者
王利明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关键词
民法典编纂; 合同编; 债法总则; 违约责任; 合同解释;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7.02.00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在民法总则制定后,立法已展开民法分则的编纂工作。合同编的编纂应当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相互关系,在我国立法机关决定不再制定独立的债法总则的背景下,合同编应当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为适应现代社会和经济交易的发展需要,合同编应充分发挥合同法组织经济的功能。在充分吸收司法解释和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及时清理滞后规则,补充法律漏洞,完善合同订立、履行制度、解除、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释等制度,明确规定情事变更原则,协调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之间的关系,为制定一部科学的民法典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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