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

被引:47
作者
房绍坤 [1 ,2 ]
袁晓燕 [1 ]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2] 吉林大学财产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集体经济组织; 产权改革; 特别法人; 乡村振兴; 《民法典》第99条;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F321.32 [集体所有制];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制度建构的重点应侧重于规范管理体制、厘清财产关系、健全成员权利体系以及实现完备的内外治理等方面。在管理体制上,应以具备实质要件为设立前提,以履行程序要件为管理方式;在厘清财产关系方面,应以农村集体资产为财产来源,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代表主体;在构筑成员权利体系时,应进一步完善以成员资格界定为前置性、基础性制度,以成员权利架构为主体内容,以集体利益与成员利益平衡为原则,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成员权利救济之保障机制;在对其内部治理中,可参照一般法人治理结构设置,实现内部分权制衡及协调运转,兼顾集体与成员利益;在对其外部治理上,应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手段加强资产监管,实施账务分离制度,以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有序发展。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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