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

被引:48
作者
宋天骐
机构
[1] 吉林大学
关键词
农村集体产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设立特别性;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 [经济法]; F321.32 [集体所有制];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17 [国际经济法学]; 030209 [中国政治]; 120302 [林业经济管理];
摘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法人的特别性始于设立。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背景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别法人地位得以确立和巩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目的具有双重性,对内体现为互助公益性,对外体现为受限制的营利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条件具有相当的组织依附性,通常以现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基础,但也有一定的严格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财产来源复杂,应当严格坚守法律政策底线,既要防止集体资产变相减少、减弱或被少数人控制,也要避免集体资产主体的实践异化。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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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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