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形态上说 ,我国司法解释属于权力模式 ,这不同于西方现行的手段模式。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 ,我国司法解释体制的改革也取得较大的进步 ,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规范性、公开性、程序性和说理性都有明显的改进。但现阶段我国司法解释问题既存在合法性不足、司法解释权与立法解释权冲突以及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冲突等体制上的难题 ,也有司法解释的规范性、公开性和说理性不强等技术上的问题。我国司法解释进一步的改革 ,既要立足于我国的现实 ,又要顺应时代发展 ,在整合现有资源和吸收外来文化的基础上进行创新 ,从而使我国司法解释在权力模式的基础上 ,具备手段模式的合理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