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中债权人过错对保证责任之影响

被引:10
作者
叶名怡
机构
[1]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混合担保; 与有过错; 担保物权; 保证; 顺位;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6.04.014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混合担保中,债务人提供的物保在设立、维持及利用等环节均可因债权人的过错而导致最终无效用,其3种典型样态包括疏于注意致物保合同无效、怠于行使登记(交付)请求权致使物保未设立、(准)放弃物保等行为。此过错在性质上系与有过错,会造成保证人顺位利益或顺位信赖利益受损,故其法律效果应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保证给付请求权受相应扣减。但上述3种过错在内涵上并非全然相同,故保证责任减免范围亦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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