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调整的实践逻辑与法律回应

被引:8
作者
李俊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表面共识; 农地调整; 可替代性保障; 最小耕种单位; 规范路径;
D O I
10.19648/j.cnki.jhustss1980.2017.06.012
中图分类号
F321.1 [土地问题];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5 ;
摘要
我国立法和相关政策从制度规范的角度否定了人口增减原因的农地调整,并将调整范围限定在狭义的法定情形之中。农地调整作为公权力涉入私法的一项衡平工具,在公平分配和保障农地基本利用效率上具有不同的规范路径。从历史实证的角度考察,农地调整制度的"废除"应解释为一项"表面共识",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政策为完成其村庄治理目标的附属产物。在当前的社会实证考察中,农地调整仍然存在实践需求,其内含的制度意蕴无法借助法定调整模式实现,在三轮承包时采取适当调整承包期限、对新增人口予以经济补偿或其他"可替代性保障"的法技术手段仍然具有现实意义。而立足于规范实证,针对集体决议借助农地调整介入私法领域的行为,调整制度还承担着保持最小耕种单位以及特殊情形下整合土地规模等功能,且应当在未来中国《民法典》中予以补充规范。不同的实证考察视角,可厘清中国农地调整理论与现实之间的冲突,进而在现行制度框架下采纳"可替代性保障"和"对既有用益物权进行调整"的双向路径,更妥适地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农地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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