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人监察”抑或“对事监察”——论我国监察委员会监察权的边界

被引:26
作者
周乐军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监察委员会; 监察权; 职能定位; 权力边界;
D O I
10.19510/j.cnki.43-1431/d.20180119.001
中图分类号
D262.6 [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学科分类号
0308 ;
摘要
"对人监察"与"对事监察"是监察权对象指向的两层维度。前者是指监察权的指针对象仅为国家公职人员,无权对其他国家公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与干预,表现为"权"对"人"的逻辑关系;后者表示监察权的指针对象为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运行,表现为"权"对"权"的逻辑关系,但即使具有对"权"进行监察的监察权也仅具有事实上的对权监督制约效果,无权作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约束性决定。就我国监察体制改革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范畴选择而言,基于我国目前的法治国情及历史经验,应该坚持以事后为监察路径的"对人监察",而不能将监察委员会的权力触角伸及到其他公权力运行的内部,以防止造成权力过度膨胀及干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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