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双重让与优先权论

被引:19
作者
申建平
机构
[1]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2] 黑龙江大学民商法研究基地兼职研究员 副教授
关键词
债权; 处分行为; 财产权; 债权让与合同; 让与通知; 受让人; 债务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形式呈多元化趋势,也使具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交易的客体。与之相适应,债权让与制度便应运而生。这一制度的确立与发展,对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通过立法规范和鼓励债权让与已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共同特点。我国《合同法》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就债权让与作出了较为合理详尽的规定。但仍存在较多疏漏,其中之一,即未对债权被双重让与或多重让与(以下简称为双重让与)的情形下,哪一受让人取得债权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是一亟待填补的法律漏洞。理论界在探讨其解决方案时,学者间存在争议,多数学者引用合同法起草过程中的“专家建议稿”第83条,作为确定由何人优先取得债权依据,另有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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