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原则的历史演进与发展脉络

被引:4
作者
范伟 [1 ,2 ]
机构
[1] 中国政法大学
[2]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关键词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 司法原则; 历史演进; 司法文明;
D O I
10.16091/j.cnki.cn32-1308/c.2020.06.029
中图分类号
D916.2 [法院];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法官不得拒绝裁判"作为一项现代司法原则,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所肯认。近年来,"法官不得拒绝裁判"已走入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为此,有必要对这一司法原则的历史演进和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具体而言,"法官不得拒绝裁判"萌芽于公力救济的产生及主流化走向、法院的产生及独立性趋势以及法的产生及信仰化趋向。"法官不得拒绝裁判"确立于1804年颁行的《法国民法典》第4条,即"法官若以法律无规定、不明了、不完备为借口,而拒绝裁判时,应负拒绝裁判之责,而受到追诉"。该原则的发展体现为:在法国内部经由刑法等法律的颁行以及司法判例的补充,形成了较为体系化的规则;经由《法国民法典》的传播,或为大陆法系的民事法典所移植,或直接作为常识性、公理性理念体现在具体的司法裁判中;经由诉权宪法化和诉权国际人权化的助力,成为世界法治发展的共同目标。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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