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语言规范化

被引:27
作者
朱涛
机构
[1]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民法典; 立法语言; 规范化;
D O I
10.14111/j.cnki.zgfx.2017.01.013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从表达上的需要、使用的普遍性以及操作的可行性三方面考察,判断民事立法语言优劣的基本标准和目标是"准确与否"。我国现有民事立法在落后的立法技术、经验主义立法思维、不断更替的法律理论以及不同的草案起草者和审定者之共同作用下,存在大量"语言失范":既有标点符号、用词和语法错误及篇章结构矛盾的纯粹语言问题,也有隐藏在概念不清晰、语言表达含混和逻辑不周延背后的法律问题,还有法与法不统一的体系问题。既降低了民事立法的质量,也对司法造成了不良影响。因此,编纂民法典之时,应当遵循"宜细不宜粗"的立法方针,优选专业化的立法品格,将法律理论研究与立法语言审校并重,准确选择和使用语言,以追求民法典语言表达的完善。
引用
收藏
页码:230 / 248
页数:19
相关论文
共 48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