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合同法应当确立情事变更原则

被引:18
作者
王宝发
机构
[1]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业余大学
关键词
情事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 契约; 情势变迁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民法; 合同法;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1997.02.005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后,原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正向市场经济转轨变型,再加之物价调整、货币等因素,使得某些经济情事发生大起大落的剧变,改变了某些经济合同赖以存在的基础。这就难免使某些合同难以再绝对遵守和履行。比如在我们审判实践中曾遇到的以下这四种合同情况就是这样。一是某些农村承包合同,其中主要是果园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这类合同承包期一般比较长,有的规定20年至30年左右,当年订合同时水果价格低,每亩果园承包费只有几百元,近几年果价上涨几倍,发包人认为越履行合同集体越吃亏,承包人又不同意增加承包费,以致发生了大量纠纷,有的形成全村几百户
引用
收藏
页码:29 / 38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情事变更原则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J].
于伟 .
政法论坛, 1993, (05) :67-71
[2]  
民商法论丛[M]. 法律出版社 , 梁慧星主编, 2004
[3]  
国际贸易法文选[M].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 (英)施米托夫(Schmitthoff’s, 1993
[4]  
比较合同法[M]. 兰州大学出版社 , 周林彬等著, 1989
[5]  
合同法概论[M]. 法律出版社[英]P·S·阿蒂亚, 1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