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法人地位及立法路径

被引:99
作者
郭洁
机构
[1] 辽宁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 立法路径;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209 [中国政治];
摘要
《民法总则》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为特别法人,其分类上的不确定引起主体立法路径选择的难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类型的确认应基于营利法人的规范性判断标准,并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改革的制度走向。辨析各种学说并结合制度实践,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于营利法人类型更为合理。在专门立法路径的基础上,应选择企业法的立法模式,以社区性集体经济组织为主体范围,并配置股份合作制主体规则、成员登记规则、主体承继制度等,构造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特别营利法人的私法主体地位。
引用
收藏
页码:79 / 88
页数:10
相关论文
共 22 条
[2]
我国《民法总则》组织类民事主体制度的释评 [J].
李昊 ;
邓辉 .
法律适用, 2017, (13) :55-61
[3]
“特别法人”问题追问--以《民法总则(草案)》(三次审议稿)为研究对象 [J].
谭启平 ;
应建均 .
社会科学, 2017, (03) :82-91
[4]
合作社商人化的共生结构 [J].
郑景元 .
政法论坛, 2016, 34 (02) :29-41
[5]
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集体成员受益权能 [J].
韩松 .
当代法学, 2014, 28 (01) :50-57
[6]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研究回顾与前瞻 [J].
谭贵华 .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 19 (01) :123-129
[8]
日本特殊法人改革及其前景 [J].
田中景 ;
安洋 .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2, (02) :83-87
[9]
法理学[M] 张文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8,
[10]
现代汉语词典[M] 商务国际辞书编辑部 商务印书馆国际有限公司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