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兼评新《立法法》第72条

被引:19
作者
伊士国
杨玄宇
机构
[1] 河北大学国家治理法治化研究中心
关键词
设区的市; 立法权; 立法权限; 较大的市; 衔接;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7.11.008
中图分类号
D921 [国家法、宪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设区的市立法权限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核心,但新《立法法》对此规定得不明确,导致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不足:一是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一些模糊之处;二是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权限划分不清;三是设区的市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存在不衔接之处。因此,我们必须要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予以完善,包括通过科学列举来厘清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明确设区的市与省、自治区在立法重叠领域的权限划分、实现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与原较大的市立法权限的有效衔接等途径,以明确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范围,避免设区的市立法权的滥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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