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短视频版权侵权乱象,各界呼吁对短视频平台苛以强制性版权过滤义务以治理侵权,其理由是算法推荐的特殊性、平台具备过滤技术能力以及“价值差”的存在。然而,包含算法推荐的平台并不能一概认定为脱离技术中立,其在技术上亦难以准确识别合理使用与侵权使用,设置强制性过滤义务将侵蚀用户的表达自由。从域外发展来看,美国经听证后未设定过滤义务,欧盟虽曾设置但招致持续质疑,且最新立法已显示出矫正态度。当前,我国也不宜对短视频平台设定强制性过滤义务,而应优化现行规则:一是完善“避风港”规则并灵活适用;二是重申“红旗”标准以防“避风港”规则被滥用,从主观和客观方面细化平台构成“应知”的情形;三是探索长短视频版权许可及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多方主体的利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