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再探——以美国哈钦斯委员会专门报告《政府与大众传播》为起点

被引:4
作者
朱春阳
机构
[1] 复旦大学新闻学院
关键词
政府; 大众媒介; 关系界定;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G206 [传播理论];
学科分类号
050302 ;
摘要
本文以美国哈钦斯委员会1946年专门报告《政府与大众传播》(查菲)为起点来解读西方社会责任论中“政府-媒介”关系,认为社会责任论的原意并非是鼓励政府对媒介活动进行介入。查菲在报告中把媒介自律认定为迫使媒介满足社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的首要措施,实际上是对政府介入大众传播活动所带来的未知危险的一种规避,即由媒介自律来实现媒介社会责任所承担的危险要低于政府介入所带来的危险。如果媒介无法自律时,只有采取高危险的补救措施,即由政府介入来强制媒介负起所应承担的责任,而降低政府介入所带来危险的唯一方法是劝说政府在介入大众传播领域时要尽量采取积极性的行为。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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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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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2 条
[1]  
报刊的四种理论.[M].[美]斯拉姆 著;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 译.新华出版社.1980,
[2]   负责任的公共传播者:事业化和商业化冲突中的新探索——学习美国新闻传播思想史札记 [J].
黄旦 .
新闻大学, 2000, (03) :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