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升即走”制度在高校聘用合同中的效力认定——以郭某诉江南大学人事争议案为例

被引:14
作者
张朴田
机构
[1]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速裁中心)
关键词
人事争议; 聘用合同; “非升即走”规则; 附条件解除;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许多高等学校在人事改革过程中引入了"非升即走"制度,将其作为教师聘用合同解除的条件,根据劳动立法的相关规定,该种做法为有违法之嫌。为了有效贯彻"非升即走"制度,高等学校可以将教师是否具备特定资质作为续聘的条件,而不是将该制度作为解聘的事由。司法实践中,对于已经约定为解除条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合同解释规则及双方实际履行情况,将聘用合同视为附期限合同。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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