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问题

被引:125
作者
朱孝清
机构
[1] 中国法学会
[2] 全国政协
[3]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关键词
认罪认罚; 证明标准; 控辩协商;
D O I
10.16224/j.cnki.cn33-1343/d.2016.05.005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摘要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承认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认罚"首先是指自愿接受所认之罪带来的刑罚后果,尔后,其内容随着刑事诉讼程序的推进而逐步具体、明晰。认罪认罚案件仍应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证明标准,但该证明标准的层次可根据该类案件的特点来把握。控辩协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关键环节,它借鉴于美国的辩诉交易,植根于我国的协商文化,是合作型刑事诉讼模式的一种表现形式。在我国,控辩协商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中的量刑协商。本文还对控辩协商提出了具体要求。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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