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领域的引入

被引:7
作者
杨丛瑜
王坤
机构
[1] 西南政法大学
关键词
知识产权侵权; 必要性; 惩罚性赔偿;
D O I
10.19406/j.cnki.cqkjxyxbskb.2012.21.011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是英美法上的一种侵权责任形式,兼具有补偿性赔偿的补偿功能和刑事责任的制裁和抑制功能,在抑制侵权行为方面具有独特的适用效果,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知识产权法中都有惩罚性赔偿条款。鉴于知识产权侵权的特点和我国知识产权侵权的现状,我国在知识产权侵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已具有必要性。惩罚性赔偿的引入是治理知识产权侵权的最佳方式。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因知识产权侵权类型不同,应当有所区别。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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