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模式

被引:30
作者
卢海君
机构
[1]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
关键词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具体规定性; 抽象规定性; 三步测试法; 一般条款;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07.03.004
中图分类号
D923.41 [著作权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是使用者的一项民事权利,应当有一定的制度保障和物质保障。我国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这一立法模式已难以适应新科技发展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内在要求。我国未来的著作权立法应当改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规定性”立法模式为“抽象规定性”立法模式,规定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和一般构成要件,并规定著作权人阻碍合理使用权实现的法律责任,以保障使用人合理使用权的实现。
引用
收藏
页码:24 / 30
页数:7
相关论文
共 5 条
[1]   谐仿的著作权法边界——从《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说起 [J].
罗莉 .
法学, 2006, (03) :60-66
[3]   德国著作权法中的私人复制与反复制问题 [J].
马琳 .
法商研究, 2004, (04) :113-118
[4]  
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吴汉东著, 2005
[5]  
TRIPS视野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研究[M]. 人民出版社 , 刘剑文主编,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