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属性与规制路径——基于经济法视野的考察

被引:33
作者
邓敏贞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2] 广东金融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
关键词
公用事业; 公私合作合同; 公法; 私法; 经济法;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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