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决策的结构化问责机制:欧盟经验与中国借鉴

被引:13
作者
张宇晖
机构
[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算法决策; 结构化问责; 算法正义;
D O I
10.19916/j.cnki.cn31-2011/d.20220629.004
中图分类号
TP18 [人工智能理论]; O225 [对策论(博弈论)];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81104 ; 0812 ; 0835 ; 1405 ; 030103 ;
摘要
算法决策由于不透明和潜在歧视等风险而引发法律问责难题,法学界逐渐形成对算法决策综合治理的趋同共识,但既有的问责理论未能充分实现有机协作的结构化问责目标。算法决策的结构化问责是以算法正义为纽带,实现纵横维度上的问责要素联动的问责模式。欧盟算法结构化问责在横向维度上要求满足信息层面的透明度、论辩层面的可解释性、达成价值层面的算法正义框架共识并且可能面临一定的法律后果,在纵向维度上要求实现结构化的规制理论,并且实现行政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协同监管。深入分析欧盟算法决策的结构化问责机制,对充实我国算法决策的问责框架具有启发意义。建构我国算法决策的结构化问责机制,需要在横向维度上明确透明度要求的构成要素和层级,区分信息层面的透明度要求和论辩层面的可解释性要求,建构形成算法正义共识的法学方法论并融合既有的社会正义理论,在纵向维度上需要完善结构化的监管体系,并实现行政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的协同监管。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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