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评注

被引:32
作者
王洪亮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同时履行抗辩权; 拒绝给付抗辩权; 双务合同; 存在效果说; 同时履行判决;
D O I
10.16094/j.cnki.1005-0221.2017.02.013
中图分类号
D923.6 [合同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为给付拒绝权,其规范目的在于向对方施加压力、担保自己债权的实现。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有固有的先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余地。基于双务合同,存在相互关系的给付义务,若存续、到期并未被提出,债务人即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在实体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律效果为拒绝给付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可以排除债务人迟延;在程序法上,同时履行抗辩权是须主张的抗辩,判决内容为同时履行判决,在债务人陷于受领迟延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根据此限制判决,不履行(清偿)其所负担的给付,而通过强制执行方式实现其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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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63 / 176+182 +182
页数: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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