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如何更好履行属地风险防范职责?

被引:3
作者
耿欣 [1 ]
何峰 [2 ]
机构
[1]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2] 山东财经大学
关键词
地方金融监管; 普惠金融; 金融风险; 新型金融组织;
D O I
10.19622/j.cnki.cn36-1005/f.2017.11.011
中图分类号
F832 [中国金融、银行];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本文对地方政府履行属地风险防范职责的关键因素和合理次序进行分析,认为地方政府在平滑金融供给"散点"上具有信息、技术和手段等比较优势;对地方政府履行属地风险防范职责而言,非常规的组织、培育和发展要明显优于传统的检查、督促和管理;通过规范引导地方金融组织的发展,可以扩大金融供给的覆盖面并使其回归合理定价,有助于实现规模经济并减少市场风险。基于此,地方政府要更好地履行属地风险防范职责,应充分发挥县域政府金融监管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区域金融监管协调、承担组织和培育地方金融主体的职能,并加强多层次金融资源配套支持。
引用
收藏
页码:73 / 77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4 条
[1]  
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问题研究.[D].贾贤婕.华东政法大学.2016, 08
[2]   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J].
张旭 ;
张静 .
金融发展研究, 2014, (11) :27-32
[3]   构建权责明晰的双层金融监管体系 [J].
王英 ;
刘波 ;
黄颂文 .
中国金融, 2013, (20) :76-78
[4]   中小企业信贷配给失当的矫正:理论与实践 [J].
耿欣 .
山东社会科学, 2011, (11) :123-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