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犯罪既遂以本来面目——对犯罪既遂标准通说的质疑

被引:7
作者
许海波
机构
[1] 山东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山东济南
关键词
犯罪; 犯罪既遂; 犯罪形态; 犯罪目的;
D O I
10.15981/j.cnki.dongyueluncong.2004.05.032
中图分类号
D924.1 [总则];
学科分类号
摘要
以“构成要件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处于通说地位。然而通说不仅不符合犯罪既遂的应有含义 ,而且依据的理论前提错误 ,在理论上和实际中存在诸多矛盾和问题 ,应予坚决摒弃。应当从主客观相结合的角度确立既遂的标准 ,即以“犯罪目的实现”为根本标准 ,以“危害结果发生”为判断依据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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