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农地流转中“三权分置”的法律关系

被引:159
作者
李国强
机构
[1] 吉林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地流转; 三权分置; 承包权; 经营权;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5.06.020
中图分类号
D923.2 [物权]; D922.32 [农业土地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030107 ; 120405 ;
摘要
《物权法》首次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用益物权,在法律制度上明确了"两权分置"的制度结构。而"三权分置"中集体所有权有别于传统集体所有权,其权能集中表现为处分权能:设定承包权,或者在承包权、经营权消灭时对农地进行全面支配;承包权具有两权分置下所有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经营权则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权能。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土地经营权应与土地所有权权能意义上的使用权区分开,将其作为法律制度创制的新的私权。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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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9 / 188
页数: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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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纵横, 1992, (09)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