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论”与行政法的“平衡论”之比较

被引:1
作者
李克歆
机构
[1]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平衡协调;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2.29 [经济法]; D91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030103 ;
摘要
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论和行政法的平衡论均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律部门的本质理论成为学术界的理论流派。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论”和行政法的“平衡论”从各自的理论角度都具有本质上的区别,行政法的“平衡论”实为丰富了的“控权论”。行政法的平衡论具有公法领域的理论的平衡、“不平等地位”的平衡、“动态”的平衡、“程序法意义上”的平衡等特点,最终是实现均衡状态。而经济法的平衡协调论具有“以公法为主、公私交融”领域的理论、“平等地位”的平衡、“静动结合”的平衡、“实体法意义上”的平衡等特点,最终实现“双赢格局”的平衡理论。正是由于两者在理论本质上的不同最终决定了经济法和行政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区别所在。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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