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性政府信息及其豁免公开之适用

被引:14
作者
孔繁华
机构
[1] 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过程性政府信息; 行政公开; 豁免公开;
D O I
10.16390/j.cnki.issn1672-0393.2015.05.035
中图分类号
D63 [国家行政管理];
学科分类号
1204 ; 120401 ;
摘要
过程性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制作的各种信息,其外延范围包括会议记录、备忘录、录音、录像、笔录、调查报告、请示、批复(答复)、(讨论)意见、函等。在适用豁免公开时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意见信息和事实信息的区分以及行政行为是否处于成熟的时机。工作人员的讨论性意见可以豁免公开;行政机关的内部协商信息在行政程序结束后应当公开;行政执法记录在行政决定作出后应当公开;初步决策信息在预决定后、最终决定前应公开。对过程性政府信息是否应当豁免公开存在"取消论"、"加强论"和"改造论"的争议。行政公开原则要求行政结果和行政过程的公开,过程性政府信息豁免公开的范围应不断缩小且遵循严格的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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