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结构性问题——兼评2018年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

被引:8
作者
柴耀田
机构
[1] 德国慕尼黑大学
关键词
反不正当竞争法; 修订; 立法目的; 调整进路; 责任要件;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030107 ;
摘要
成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禁止性评价体系由"立法目的——调整进路——责任要件"搭建起来。立法目的决定了该法的保护对象、规制行为对象、行为评价标准和诉权主体。如何规制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又取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进路,即通过界定具体竞争行为,处理和其他法律的竞合问题,并以一般条款的弹性保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活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责任要件抽象出具体竞争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所需的主观要件,对全法总结收尾。我国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禁止性评价体系。2018年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尽管在文本的完善上取得了显著进步,但并没有解决该法的结构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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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用全书[M]. 中国法律年鉴社 , 《中国法律年鉴》编辑委员会编, 1993
[12]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41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7] 2号] .2 . 2006
[13]  
Nach der Reform ist vor der Reform .2 Ohly A. GRUR . 2014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 .2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著. .
[15]   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之修订:包容、增减与细化 [J].
孟雁北 .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15, (02) :60-67
[18]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兼评“公平竞争权” [J].
郑友德 ;
胡承浩 ;
万志前 .
知识产权, 2008, (05) :33-39
[19]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 [J].
郑友德 ;
杨国云 .
法商研究, 2002, (06) :64-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