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中之“法人人格否认”

被引:18
作者
高旭军 [1 ,2 ,3 ,4 ]
机构
[1] 同济大学法学院欧盟法德国法研究中心
[2] 中德学院蒂森公司
[3] 德国洪堡大学
[4] 波恩大学
关键词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 独立法人地位; 清偿责任; 法律人格; 揭开公司面纱; 债务承担; 债务转移;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1.91 [企业法、公司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正>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该法第64条又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连带责任情形作了专门的规定。由此,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通过成文法的形式确立这一制度是我国《公司法》的首创,无论是英美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1〕还是德国法中的责任直索制度,〔2〕都是通过一系列判例确立起来的。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提供了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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