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自身损害赔偿研究——兼评《侵权责任法》第41条

被引:5
作者
董春华
机构
[1] 华东政法大学
关键词
缺陷产品; 自身损害; 赔偿; 侵权责任法; 产品质量法;
D O I
10.16494/j.cnki.1002-3933.2014.11.012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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