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长江流域立法的新法理——以方法论为视角

被引:84
作者
吕忠梅
机构
[1] 清华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长江流域立法; 分散立法模式; 还原论; 综合立法模式; 整体论;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5 [水产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长江流域有着特殊的生态系统,面临着流域保护的一些特有问题,为长江进行专门立法已经达成共识。目前,在还原主义方法论下,采取分散立法模式,环境法与资源法分立、部门主导立法、流域立法零散,导致长江流域管理的事权配置困境,各部门、各地方在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的管理错位、缺位、越位。长江经济带建设"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目标实现迫切需要转变立法理念,建立整体主义方法论,实现从线性立法向非线性立法、从部门性立法向领域性立法、从对抗性立法向合作性立法、从分离性立法向整合性立法的转变。同时,还应客观对待还原论与整体论,将两种方法论的优势合理运用于"长江法"的制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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