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在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权利确认

被引:5
作者
李俊峰
机构
[1] 上海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泛在计算; 物联网; “泛在网络”社会; 信息权利;
D O I
10.19404/j.cnki.dffx.2015.03.005
中图分类号
D91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泛在计算、物联网等新兴科技正在掀起新一次的信息产业革命浪潮,推动人类步入"泛在网络"〔1〕社会,使任何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信息联通成为可能,将"一切"事物的信息转化为具有现实或潜在价值的资源。世界各国的民事立法为个人隐私、智力成果等信息类型提供了某些专有权利保护,但没有把一般和整体意义上的信息纳入私权客体的范畴。为了解决人、社会、国家及其彼此之间的信息利益冲突,防止纯粹的信息技术优势演变成信息霸权和专制权,有必要确立一套具有包容性、灵活性和内在统一逻辑的信息权属识别制度。基于法治文明和经济理性的信源信息权概念和若干基本原则,为形成信息确权的全球性规则提供了一种理论路径。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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