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到中央: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实与未来

被引:25
作者
章剑生
机构
[1] 浙江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立法; 地方立法; 地方政府规章;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1 [行政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3 ;
摘要
中国行政程序地方立法始于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这部地方政府规章提供了"总则——行为主体——行为程序——行为责任"行政程序立法框架体系,对它之后的其他八部行政程序地方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地方政府规章位价上的"行政程序规定"存在着法效力位价低、法院参照率低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率低的"三低"状况。要解决这"三低"问题,需要从革新行政体制中内外两个关系、确立"问题——立法"的逻辑框架和法院有条件优先适用等三个面向上使劲。基于行政程序地方立法的状况与经验,在未来行政程序中央立法的决策中,通则性的"行政法典"、原则性的立法技术和组合性的立法模式都应当是优先考虑的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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