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侦查权”到“审查权”——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一种进路

被引:26
作者
洪浩
机构
[1] 武汉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侦查权; 审查权; “预侦一体”; 预审制度改革;
D O I
10.16290/j.cnki.1674-5205.2018.01.017
中图分类号
D925.2 [刑事诉讼法];
学科分类号
摘要
我国的刑事预审通常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侦查活动。这与域外的刑事预审制度中强调对涉案人身自由、财产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分流等功能的制度设计有着原则的区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在保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预审权的基础上,确立了"预侦一体"的侦查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继续确认了公安机关预审职权,未对预审工作机制作出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安排中的"预侦一体"的模式湮灭了我国传统制度设计中的预审功能,与域外的预审制度的设计也相去甚远。改革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以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对落实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精神,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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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170 / 180
页数: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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