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证据之形式问题研究

被引:12
作者
熊志海
王静
机构
[1] 重庆邮电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网络证据; 存储介质; 固定方式; 证据形式;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15.13 [证据制度];
学科分类号
030106 ; 030609 ;
摘要
网络证据能够用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原因在于其蕴含了该待证事实留下的事实信息。网络证据的存在形式由网络信息的获取及固定方式决定。只有保证其获取信息和固定信息方式的合理性,网络证据在形式上才具有作为证据的适格性。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形式的网络证据,其划分应当以网络证据蕴含的信息内容及其固定方式为标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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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码:48 / 51+85 +85
页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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