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20 条
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被引:40
作者:
欧阳本祺
机构:
[1] 东南大学法学院
来源:
关键词:
贪污受贿罪;
数额与情节;
特别宽宥;
终身监禁;
刑事政策;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4 [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4 ;
摘要:
修正前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不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修正后第383条规定的数额与情节是贪污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有必要重新解释第382条与第385条所规定的贪污罪、受贿罪的概念。修正后第383条扩大了特别宽宥制度的适用范围,该规定与刑法总则规定的自首、坦白制度并不矛盾。终身监禁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单纯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偏轻,适用终身监禁罚当其罪的贪污受贿犯罪人。第383条之修正反映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表明了我国刑事政策对贪污受贿的态度从"立法零容忍、司法有限容忍"转变为"立法有限容忍"。
引用
收藏
页码:12 / 20
页数:9
相关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