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长制”的环境法思考

被引:25
作者
何琴
机构
[1] 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柏家坪镇政府
关键词
河长制; 环境法; 法律短板; 因应;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68 [环境保护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8 ;
摘要
"河长制"一方面是水环境行政管理权力的集中统一,另一方面又是水环境管理行政权力的严格问责,具有重要的环境法意义。其中体现出来的环境目标责任制的实现方式理应成为水环境乃至整个生态环境治理的立法趋势。但是,由于河长制尚处于探索阶段,也遭遇了一些法律短板,譬如河长制的分散性与短效性,规划功能与考评机制的泛化,公众参与和监督力度疲软。本文在河长制发展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河长制的环境法因应,包括建立统一长效机制,健全规划与考评机制,以及引入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
引用
收藏
页码:78 / 82
页数:5
相关论文
共 10 条
[1]   “河长制”需要公众监督 [J].
傅思明 ;
李文鹏 .
环境保护, 2009, (09) :22-23
[2]   承包制能否拯救中国的河流 [J].
张玉林 .
环境保护, 2009, (09) :17-19
[3]   “河长制”:破解中国水污染治理困局 [J].
刘晓星 ;
陈乐 .
环境保护, 2009, (09) :14-16
[4]   “河长”在民间 [J].
冯永锋 .
环境保护, 2009, (09) :30-32
[6]   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 [J].
王灿发 .
政法论坛, 2003, (04) :51-59
[7]   论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J].
于永清 ;
朱群 .
云南环境科学, 1999, (03) :42-43
[8]   大理市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初探 [J].
宋国康 .
云南环境科学, 1999, (02) :23-25
[9]  
我国水资源流域管理的立法思考[D]. 王曙.湖南师范大学 2006
[10]  
“河长”治污缘何河就清?[N]. 吴学安.中国环境报. 2009 (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