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的含义和证明

被引:6
作者
丁国峰
机构
[1] 安徽大学法学院
关键词
协同行为; 其他协同行为; 垄断协议; 证明;
D O I
暂无
中图分类号
D922.294 [商业经济管理法令];
学科分类号
摘要
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反垄断法都规定了协同行为,我国《反垄断法》中"其他协同行为"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协同行为,它具有协同行为的一般特点,且常以默示共谋的方式存在,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对其违法认定较为困难、复杂,应具灵活性,掌握其证明方法有利于强化对"其他协同行为"的规制。
引用
收藏
页码:38 / 41
页数:4
相关论文
共 7 条
[1]  
欧共体竞争法通论.[M].许光耀; 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
[2]  
卡特尔规制制度研究.[M].游钰; 著.法律出版社.2006,
[3]  
美国反垄断法原理与典型案例研究.[M].沈四宝; 刘彤; 著.法律出版社.2006,
[4]  
民事诉讼证据操作指南.[M].肖建国;肖建华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2,
[5]   我国反垄断法概念关系的错位及修正 [J].
刘继峰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2009, (02) :83-88
[6]   垄断协议中协同行为的证明问题研究 [J].
陈云良 ;
陈婷 .
政治与法律, 2008, (10) :79-85
[7]   论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草拟稿)》的相关部分评析 [J].
王先林 .
法商研究, 2004, (05)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