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主体”民法调整对象限制语研究综述

被引:5
作者
徐国栋
机构
[1] 厦门大学法学院罗马法研究所
关键词
平等主体; 民法; 限制语; 调整对象;
D O I
10.13893/j.cnki.bffx.2009.03.008
中图分类号
D923 [民法];
学科分类号
030105 ;
摘要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对民法学界关于这一限制语存在的当否问题的证成研究和证伪研究两方面进行疏理,进而启发学人的思考,显得十分必要。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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